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劉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嘉香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無遮隱)。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