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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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苗栗縣苑裡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琬娟 即奇美衣服飾精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原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本息之範圍內准予核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於異議範圍內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