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苗栗縣苑裡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琬娟 即奇美衣服飾精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原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本息之範圍內准予核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於異議範圍內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家蕙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