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 林嘉慶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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