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楊凱傑 現於法務部○○○○○○○○(囑託送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瑞鴻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如111年度司票字第883號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83號案件之本票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方瑞鴻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1楊凱傑111年11月24日5萬元111年12月10日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