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被 告 鼎岳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艷姍
被 告 謝秉宏 (原名: 謝秉岳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