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被   告 鼎岳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艷姍
被   告  謝秉宏 (原名: 謝秉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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