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調字第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林茹萍 相對人全捷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代理人 施睿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6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書記官洪甄廷調解委員賴勝權委員調解委員詹維明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林茹萍相對人代理人施睿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給付方式:相對人代理人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現金壹萬伍仟元予聲請人收受(聲請人當庭點收無訛。簽名:林茹萍)。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林茹萍相對人代理人施睿調解委員詹維明調解委員賴勝權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洪甄廷司法事務官潘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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