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營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原告美商ASTProducts,Inc.法定代理人 盧佩琳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 律師
王上仁 律師被告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禮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複代理人 何娜瑩 律師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年1月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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