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分別經本院99年度壢交簡字第1326號、99年度壢交簡字第906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民國99年2月28日│民國99年2月8日│││晚間8時許│晚間9時3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129號│第644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9年度壢交簡字第│99年度壢交簡字第││實││1326號│906號││審├──┼────────┼────────┤││判決│99年5月25日│99年4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壢交簡字第│99年度壢交簡字第││判││1326號│906號││決├──┼────────┼────────┤││判決│99年6月28日│99年7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