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7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麗娜 即臺北市私立利
特語文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84萬元,應繳裁判費58,816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3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已
訂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