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7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麗娜 即臺北市私立利
特語文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84萬元,應繳裁判費58,816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3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已
訂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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