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陳國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丹儀┌────────────────────────────────────┐│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金鐘 │台北富邦商│105年8月31日│87,833元│SJ0000000│││││業銀行新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