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天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天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天福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附表106年度聲字第313號黃天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案號│日期│案號│定日期│├─┼───┼────┼────┼────┼───┼───┼───┤│1│不能安│有期徒刑│民國106│本院106│106年4│均同左│106年5│││全駕駛│4月,如│年3月17│年度 東原 │月17日││月22日│││致交通│易科罰金│日│交簡字第││││││危險罪│,以新臺││191號│││││││幣1仟元│││││││││折算1日││││││├─┼───┼────┼────┼────┼───┼───┼───┤│2│不能安│有期徒刑│106年3月│本院106│106年5│均同左│106年6│││全駕駛│5月,如│28日│年度東原│月22日││月15日│││致交通│易科罰金││交簡字第││││││危險罪│,以新臺││227號│││││││幣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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