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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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陳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8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璧華附表┌─────────────────────────────────────┐│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亞克迪生 股│合作金庫商│105年9月30日│185,290元│BS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海山│││││││ 陳永祥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