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麥明珠 被告 余漢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20至4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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