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6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游惠君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永廉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5,9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