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5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呂麗梅 住新北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秀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