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94年5月1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95年5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5年12月29日,爰依法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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