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黃輝浪 被告 張騏安 上被告因本院刑事庭106年度審訴字第12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錢衍蓁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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