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0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伯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5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伯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伯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83號、105年度訴字第615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即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均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05月14日│105年08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04號│字第1442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83號│105年度訴字第6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9月21日│105年11月1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83號│105年度訴字第615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18日│105年12月02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4693號│第52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