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400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建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670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建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建鋐(下稱被告)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670號民國102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於102年12月13日提起上訴,經核被告所具之刑事上訴理由狀僅敘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全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此有卷附被告所呈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可據(見本院卷第3至4頁),且被告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至今仍未補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請向本院提出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楊萬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