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城維選任辯護人黃玥彤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城維因懷疑 陳信翰 私下約其女友出遊,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3日20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戰神網」網咖店內,徒手毆打陳信翰,致陳信翰受有左側眼挫瘀傷、頭暈及右側肩膀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信翰告訴被告林城維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陳信翰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