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67號原告 張青霖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思拓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記載起訴狀應記載之事項,即關於本件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2日裁定命其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原告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前開補正裁定,然其逾期並未補正,自應認其起訴不合程式,應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