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壢簡字第4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MDMA玖顆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聲請書)。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合議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附論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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