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 陳彥豪 因贓物、竊盜及施用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妃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贓物│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07.16│95.07.18│95.07.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285號│16285號│1628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618號│95年度訴字第2618號│95年度訴字第2618號││實││1│口│││審├──────┼──────────┼──────────┼──────────┤││判決日期│95.10.05│95.10.05│95.10.0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2618號│95年度訴字第2618號│96年度訴字第26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1.13│95.11.13│95.11.13│├─┴──────┼──────────┼──────────┼──────────┤│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5年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執字第│││第11377號│11377號│11377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06.23│95.06.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047號│第3047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77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77號││實│││││審├──────┼──────────┼──────────┤││判決日期│96.02.14│96.02.14│├─┼──────┼──────────┼──────────┤││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77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3.16│96.03.16│├─┴──────┼──────────┼──────────┤│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6年執字第│││第3728號│3728號│└────────┴──────────┴──────────┘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