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張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肆萬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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