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一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一五八號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甲類第十期債票(八六F0二四一七D)准以新台幣捌拾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甲類第十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三三六六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甲類第十期債票(八六F0二四一七D)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一五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開公債業已屆清償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由,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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