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蒯耀平 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陳俊雄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嫺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劉芳汝 代理人 羅建興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湘凌 債權人 萬榮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涂軒綸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件在卷可稽。經查,依據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財產資料共0筆。另據債務人陳述意旨,其個人財產僅有一輛老舊機車、生活上之衣物、日用品及醫療器具,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104年5月11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復查,債務人亦無具清算價值之保險契約,此有各保險公司之函覆在卷足憑。綜合上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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