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貳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05、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2組(104年度保管字第1341號),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民國104年2月20日8時2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查獲,並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2組,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張、現場照片1張在卷可憑,嗣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05、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之吸食器2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該院104年3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考,足認扣案之吸食器2組均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無法完全析離,而屬違禁物,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