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5號再審聲請人 林義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林炳雄 等6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5條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張季芬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