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
吳冠龍 律師被告 梁梅桂 訴訟代理人 吳佳龍
林仲豪 戴勝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梅桂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