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9號再審原告 林義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炳雄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4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該案訴訟標的金額課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張麗娟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