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青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青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青春前因竊盜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61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2年1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