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煥發營造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億偉企業有限公司即債權人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而請求之強制執行,經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4674號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迄未就欲保全之請求起訴,而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查本件假扣押裁定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