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江郁萱 於民國(下同)93年5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設定新台幣(下同)1,4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5月6日起至133年5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訴外人江郁萱於93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220,000元,自93年5月12日起至108年5月12日止,借款期限為15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44計算,如遇定儲指數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自93年5月12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訴外人江郁萱自94年3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22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訴外人江郁萱已於94年4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將本件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則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聲請人於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聲請拍賣本件不動產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憲文┌──────────────────────────────────────────────────────────────┐│附表:95年度拍字第8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員山鄉│蘭城││230│建│00│00│74.96│全部│││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8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52│宜蘭縣員│宜蘭縣員│鋼筋混凝│第一層│第二層││││106.60│││平方│全部│││1││山鄉蘭城│山鄉蘭城│土加強磚│53.30│53.30│││││││公尺││││││路14之8│段230地│造二層樓│││││││││││││││號│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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