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謝堃源
上列聲請人與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訴訟費用額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其於民國一百零一年
五月十日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上其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
,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未於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上簽名或蓋章,爰
定期命異議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