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9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勝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唐勝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理由補充如下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理由補充: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永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54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7年度毒偵字第547號││被告 唐勝宏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彰化縣○○市○○街○○巷○弄○○號││居彰化縣○○市○○街○○巷○弄○○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一、唐勝宏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4月21日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28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未構││成累犯)。猶不知警惕,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1月31日23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之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2月1日13時許,經警徵得其同││意,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勝宏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000000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影本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檢察官劉智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書記官盧彥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