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陳泰良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許娥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6,7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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