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6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號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6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號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