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1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1,89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0,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