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6年2月16日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5日晚間8時5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賓士汽車旅館小木屋5號房」內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復於同年5月1日晚間11時許,在平鎮市○○路邊,以吸食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於翌(2)日晚間5時30分許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2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建安里22鄰東勢143號查獲,並扣到吸食器1組、自製藥剷3支、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安非他命殘渣帶4個,又於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聲請書漏載上開車輛扣案物)之案件,經本院以裁定送強制戒治,甫於97年8月20日強制戒治期滿,並經聲請人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348號(聲請書誤載為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各該院鑑定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㈠│第二級毒品甲│毛重0.2公克│包裝袋與甲基安非他命並│││基安非他命1││無法完全析離│││包│├───────────┤││││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6年9月13日安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㈡│第二級毒品甲│淨重0.0148公│餘殘渣袋1包與甲基安非│││基安非他命1│克,取樣0.01│他命並無法完全析離│││包│48公克鑑析用├───────────┤│││罄│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6年9月13日安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㈢│第二級毒品甲│淨重0.1809公│包裝袋與甲基安非他命並│││基安非他命1│克,取樣0.03│無法完全析離│││包│55公克,餘0.├───────────┤│││1454公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6年9月13日安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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