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曾文彬
相 對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後,本院一○八年度
司執字第二一八三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八
年度板簡字第六一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
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經向本院提起108年度板簡字
第61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8年
度司執字第2183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二、本院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8年度板簡字第617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等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審
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即為其聲
請執行之債權額新臺幣72518元,爰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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