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7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亭媖間 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萬貳仟玖拾參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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