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65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3年4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2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4月1日至123年3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4月6日邀同第三人 張世國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7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乙○○自97年4月10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共欠本金2,107,70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7月1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書棼┌─────────────────────────────────────────────────────────────┐│附表:97年度拍字第26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新豐│中崙││517-13│建│││68.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6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41│中崙231│中崙段│住家用鋼│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131.69│陽台│13.28│平方公│全部│││││之6號│517-13地│筋混凝土│41.04│38.22│41.04│11.39│││平台│4.23│尺│││││││號│造、四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