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64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許華雄 律師即債務人 羅秋香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羅秋香於民國83年1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1月18日至113年1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債務人羅秋香於83年3月21日邀同第三人 羅振榮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9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債務人羅秋香自95年4月20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1,106,67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而債務人羅秋香於95年5月20日死亡,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為債務人羅秋香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住宅貸款借據、約定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8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97年7月24日具狀稱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依法聲請於拍賣分配或變賣時,應優先給付遺產管理人即相對人許華雄代墊費及酬金,並非對本件債權額有所爭執,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書棼┌─────────────────────────────────────────────────────────────┐│附表:97年度拍字第26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光華││260│建│││1524.00│41/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956│光華南街│光華段│住家用鋼│第七層│││││31.32│陽台│4.38│平方公│全部│共用部││││50號之28│260地號│筋混凝土│31.32││││││││尺││分:光││││││造、九層│││││││││││華段│││││││││││││││││3004建│││││││││││││││││號│├──┼──┼────┼────┼────┼───┼───┼───┼───┼───┼───┼────┼───┼───┼───┼───┤│002│2864│光華二街│光華段│住家用鋼│第一層│第二層││││85.79││││1/154│共用部││││1號│260地號│筋混凝土│56.17│29.62│││││││││分:光││││││造、九層│││││││││││華段│││││││││││││││││3004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