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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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5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6月19日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緣債務人乙○○於86年9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9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9月3日至126年9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債務人乙○○依上開約定,分別於⑴86年9月20日邀同第三人 蔡月華蔡金土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8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實際撥款日起計20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依聲請人通知之應繳月付金繳付。⑵89年8月29日邀同邀同第三人蔡月華、蔡金土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分別借款2,200,000元及36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實際撥款日起計17年1個月,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自借款日起按聲請人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議訂之利率加碼百分之2.5計付,並隨聲請人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議訂之利率之變動而浮動調整。⑶93年5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62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實際撥款日起計60個月,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2.85機動調整。⑷94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實際撥款日起計60個月,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百分之3.17機動調整。且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貸款視為到期,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消費借貸款全數一次清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分別於⑴97年5月20日、⑵97年5月29日、⑶97年4月10日及⑷97年3月10日起未依約繳款,計尚積欠本金⑴380,554元、⑵1,331,306元及331,072元、⑶248,584元、⑷331,07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予繳納,依前述約定,被告業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依約即應全數繳清。相對人甲○○於95年11月27日因贈與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像,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性借款約定書、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借款約定書、輔助勞工建構住宅增補條款約定書、信用貸款申請書、理財金貸款申請書、繳款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債務人乙○○及相對人甲○○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於97年7月9日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惟迄未見債務人及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書棼┌─────────────────────────────────────────────────────────────┐│附表:97年度拍字第25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 竹東東寧 ││1725│建│││4412.00│44/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198│幸福路│東寧段│住家用鋼│第二層│││││87.09│陽台│9.58│平方公│全部│共用部││││103號2樓│1725地號│筋混凝土│87.09││││││││尺││分:東││││││造、十三│││││││││││寧段││││││層│││││││││││2135、│││││││││││││││││2391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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