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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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09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未繳納裁判費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原告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若逾期未補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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