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張秀菊 送達代收人 陳淑華 相對人千筑興建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筑興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聲請為相對人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惟聲請人提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14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裁判費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詎聲請人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聲請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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