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楓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楓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宣告多數褫奪公權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附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