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號

聲請人 林坤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㈠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㈡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不合程式要件,參照前開規定,爰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宇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費1,500元。

2

虎航食品有限公司選舉聲請人擔任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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