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7號

原告 哀金龍

洪文魁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

被告 趙天甲

趙偉成

陳春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原告捨棄聲請鑑定致修復費用部分之工資及材料費用金額不明,有另予調查函詢之必要,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7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前,應先行閱覽本院向高雄市建築師公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查之相關資料並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