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立興土地開發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雪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仲介報酬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