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立興土地開發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雪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仲介報酬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

更多裁判書